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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鹤城区首例人民调解线上司法确认圆满完成

作者:鹤城区司法局 石沁玉 黄兴 来源:鹤城融媒 发布日期:2021-07-19 16:2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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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鹤城区人民检察院、鹤城区人民法院、鹤城区司法局红星司法所联合洪江河滨路街道、河滨路街道桃李园社区调解成功一起2019年交通事故积案,圆满完成鹤城区首例人民调解的线上司法确认案件。

该案发生在2019年4月,陈某驾驶电动摩托车撞伤行人桂某,造成桂某重伤一级,经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陈某负全责。因陈某家庭情况特殊,经济条件限制,无法承担起桂某的经济赔偿。桂某拒绝走司法程序索要赔偿,两年来通过上访和调解的方式维权,未果。

2021年7月,鹤城区启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鹤城区人民检察院、鹤城区人民法院联合鹤城区司法局红星司法所,在洪江河滨路街道、河滨路街道桃李园社区的协助下,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成功,并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圆满完成了鹤城区首例人民调解的线上司法确认案件,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强制执行力,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无缝衔接的有力体现,是化解积案,为民办实事的耀眼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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