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杨某、吴某、戴某三人因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其中戴某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8日晚上9时许,芷江公安邓某、杨某2等执法民警在县城某小区旁路段依法执行交通检查时,将酒驾人员杨某3查获。杨某3的侄子被告人杨某得知后,来到现场要求交警放过杨某3,被交警拒绝。后杨某在其备注为“安保部兄弟私聊群”的微信里内扬言“打交警”“带家伙”等话语,欲纠集保安群里的人员去现场。后被告人吴某、戴某受邀来到现场,杨某便上前挑衅民警,吴某、戴某也在旁扬言要“打交警”,随即杨某和吴某上前与民警发生争执、撕扯,吴某用拳头击打民警邓某的后脑部位。很快,增援民警赶至现场,将杨某、吴某、戴某三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以,人民群众面对交警执法时,应积极配合,即便是对交警处理结果有疑问,也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交警拳脚相加,实在不是一名守法公民应有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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