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依法审理后判决:芷江某塑胶有限公司赔偿秦某兰经济损失15693.08元;田某清赔偿秦某兰经济损失64257.44元。随着法槌敲响,农民工朋友秦某兰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芷江某塑胶有限公司需更换破损的石棉瓦,便与芷江男子田某清签订了《厂房仓库车间检漏维修协议》,就检漏维修工作的时间、工程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后田某清雇佣了秦某兰、蒲某海、秦某铁等工人更换石棉瓦。同年7月27日,秦某兰在塑胶厂屋顶更换石棉瓦时不慎摔下,后被送往芷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秦某兰先后四次在芷江县人民医院和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93天。经鉴定,秦某兰损伤分别构成四处十级伤残。在秦某兰住院期间,田某清和芷江某塑胶有限公司分别支付了医疗费50000元和70000元。秦某兰出院后,多次找到田某清和芷江某塑胶有限公司索要赔偿,均无果,遂将二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芷江某塑胶有限公司与田某清构成承揽关系,田某清则与秦某兰构成雇佣关系。田某清作为雇主,忽视生产安全,对在塑胶厂屋顶进行检修作业的秦某兰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40%的赔偿责任。本案芷江某塑胶有限公司将高处检修工作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田某清,存在选任过失,且忽视生产安全,同样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而秦某兰本人疏忽大意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负30%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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