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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应聘了一家传媒公司的技术主管,合同期5年,还约定好了每个月工资。但是最近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理由,强制把我调到办公室岗位,工资也随之下调,多次和公司协商,公司都不愿意给我恢复原来的职位,请问公司这样做符合规定吗?
本期提问来自网友:“鼠叔”
答
怀小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依法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变更事由,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的内容,公司在没有事先协商的情况下,将其调离岗位,这是不允许的。因此,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调换劳动者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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